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首 页
协会简介
拍卖论坛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拍市纵横
收藏园地
拍卖师园地
留言窗口
交流论坛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电话:0591-87872331
传真:0591-87815613
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15号综合楼五层
邮编:350003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简称FJ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省拍卖企业及与拍卖收藏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拍卖收藏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以服务政府部门和会员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和全省拍卖员工、收藏爱好者,积极培育拍卖收藏市场,引导公物、收藏品流通,促进我省拍卖收藏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福州市鼓屏路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有关拍卖收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拍卖收藏市场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规划、趋势、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二)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范、公约,促进拍卖收藏企业规范化管理、经营,为会员和拍卖收藏业发展服务;
(三) 组织开展收藏品的开发、博览、拍卖、销售及鉴定等业务,促进收藏品的流通;
(四)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拍卖收藏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开展拍卖收藏信息和业务交流,编发会刊、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和专业培训,提高行业员工素质;
(六) 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扩大与国内外拍卖收藏同行的交流、合作;
(七) 依照《拍卖法》规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管理监督;
(八) 引导拍卖行业、收藏业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九)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福建省内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会员;
协会下设收藏专业委员会。收藏专业委员会以本协会团体会员的身份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关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无论何种原因,不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满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应为其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担任。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离退休的,应推荐该单位新任领导接任其在本团体的职务;会长、副会长的接任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协会重大活动开支。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审批协会日常活动开支;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6年9月29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返回 <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你是第980155位
到访者
版权所有: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2004.02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72331 传真:0591-87815613 Email:
fjaac@163.com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15号综合楼五层 邮编:350003
闽ICP备05003152号